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7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2025年2月11日—2025年2月17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用车改装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片区装备制造产业区内(吉林辽源高新金属产业开发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属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定成果中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号ZH******002)内。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拟租用辽源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内现有6座厂房,建设新能源专用运输机械改装生产线和专用车改装生产线。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须建设单位与辽源市污水处理厂拟商定的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管线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东辽河。鉴于该项目排水去向,不符合《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产业新城片区中……装备制造产业区……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排入区外在建辽源市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排入东辽河”要求。在该项目投运前,建设单位应与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确定污水入厂标准并签订排污协定;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应确保排水去向调整,不得影响在建辽源市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的正常运营,并依据开发区现状及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开发区规划,确保项目排水符合调整后的开发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二)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车间整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运行过程中各车间门窗须保持关闭状态,确保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涉及各类危险废物及原料贮存、运输设备设施及场所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日常维护和巡视,并根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方案。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增补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四)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和废弃过滤棉、废包装物、废钢丸、废焊条须送有资格单位进行处置;废油漆渣、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废涂料和废油漆桶、废气吸附装置废活性炭和废滤芯、电泳槽过滤材料、含油废物、废机油、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废活性炭及废滤砂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规范原料的使用及保管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在危险废物和必要的原料贮存区域周围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加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建设单位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确认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