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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锦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的拟审批公示-审批信息

关于辽源锦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的拟审批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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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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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52112025217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2025211—2025217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用车改装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

 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片区装备制造产业区内(吉林辽源高新金属产业开发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属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定成果中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号ZH******002)内。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拟租用辽源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内现有6座厂房,建设新能源专用运输机械改装生产线和专用车改装生产线。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须建设单位与辽源市污水处理厂拟商定的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管线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东辽河。鉴于该项目排水去向,不符合《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中“……产业新城片区中……装备制造产业区……产生的生产废水经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装置预处理,排入区外在建辽源市新建污水处理项目……排入东辽河”要求。在该项目投运前,建设单位应与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确定污水入厂标准并签订排污协定;同时开发区管委会应确保排水去向调整,不得影响在建辽源市新建污水处理项目的正常运营,并依据开发区现状及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开发区规划,确保项目排水符合调整后的开发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

   (二)产生的废气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车间整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运行过程中各车间门窗须保持关闭状态,确保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涉及各类危险废物及原料贮存、运输设备设施及场所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日常维护和巡视,并根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方案。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增补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四)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和废弃过滤棉、废包装物、废钢丸、废焊条须送有资格单位进行处置;废油漆渣、废催化剂、废有机溶剂、废涂料和废油漆桶、废气吸附装置废活性炭和废滤芯、电泳槽过滤材料、含油废物、废机油、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废活性炭及废滤砂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规范原料的使用及保管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在危险废物和必要的原料贮存区域周围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加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建设单位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确认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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