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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源锦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的公告-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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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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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新能源自卸式矿山运输专车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产业新城片区装备制造产业区内(吉林辽源高新金属产业开发区(辽源经济开发区)属于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定成果中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号ZH******002)。工程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主要建设内容为租用辽源市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园内现有厂房6座,共建设2条生产线,其中,1条为新能源运输机械改装,每年改装8000辆(含1200辆重载自卸运输机械);1条为矿卡和专用车改装共用,每年改装1300台。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淋雨试验废水、脱脂工序废水、陶化工序废水、电泳工序废水须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建设单位与辽源市污水处理厂拟商定的排放标准后,再与生活污水和软化水装置排污水一并经管线排入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工序产生的废气须经各自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车间整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运行过程中各车间门窗须保持关闭状态,确保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NH3、H2S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和应急响应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加强涉及各类危险废物及原料贮存、运输设备设施及场所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日常维护和巡视,并根据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完善分区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方案。及时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增补措施,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布袋除尘器产生的粉尘和废布袋、废弃过滤棉、废钢丸、废焊渣、废滤芯等须送有资格单位进行处置;废油漆渣、废涂料、废油漆桶、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电泳槽过滤材料、含油废物、废催化剂、废机油、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他废活性炭及废滤砂可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在可能发生爆炸******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规范原料的使用及保管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在危险废物和必要的原料贮存区域周围设置符合要求的围堰;加强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开展经常性演练,防止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七)建设单位须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确认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证排污。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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