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注意事项
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的营业执照、资质、获奖、社保、纳税等固定内容可从交易中心主体信用信息中已登记的信息中选取。
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须扫描编制在投标文件内。评委评审只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以投标文件的响应为唯一评审依据,不再比对主体信用信息。
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或候选人公示时需同时将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同时公告(涉及供应商商业机密除外),强化社会监督。
4、中标企业认为投标文件中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要求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模糊处理后公示。
二、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分办法前附表
注:1.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涉及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等内容,须扫描编制在投标文件内。评委评审只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以投标文件的响应为唯一评审依据,不再比对主体信用信息。
2.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或候选人公示时需同时将中标人或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质、业绩、获奖、人员、财务、社保、纳税、各类证书、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同时公告(涉及投标人商业机密除外),强化社会监督。
3.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每张一般控制在500kb内,生成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般不要超过50MB。
九、其他注意事项 1-4项删除
二、第三章 评标办法 注:1-3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