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惠锦街755号(16号厂房)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租赁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惠锦街755号(16号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2775.5m2,年产汽车冲压模具600套。
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循环冷却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淬火油槽产生的油烟集中收集后,通过静电式油雾净化器处理并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车间采取密闭措施,并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数控机床、摇臂钻、普铣等(干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经机械过滤后的火花机油高温挥发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线切割湿式加工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含油金属屑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边角料、金属粉尘及废包装材料(废包装桶除外)在厂区内暂存后外售;生活垃圾暂存于垃圾桶内,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切削液、废火花机油、设备运行过程中过滤冷却液的废过滤芯及杂质、淬火油泥、沾油金属屑、废弃切削液包装桶、废火花机油包装桶、废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二、******有限公司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2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3个工作日内(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有限公司项目
建设地点: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惠锦街755号(16号厂房)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办公室)
通讯地址:辽源市建丰路77号
邮 编:136200
项目概况:该项目租赁吉林省辽源市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惠锦街755号(16号厂房)进行生产。项目占地面积2804m2,年产电池壳体10万套。
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及清洗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车间采取密闭措施,并做好无组织废气管控;确保经过滤处理后的CNC机加废气、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处理时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及厂界无组织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边角料在厂区内暂存后外售。沾染切削液的金属屑经过滤、晾干、打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实现综合利用。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清洗剂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