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辽源市2024年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辽源市2024年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辽源市市内,排涝通道整治总长度29.7km。其中东辽河高立墓桥至西孟大桥段排涝通道整治,长度13.17km;渭津河入东辽河口至渭津河大桥段排涝通道整治,******中学段排水渠排涝通道整治,长度6.72km;大梨树河大拇指山庄拦河闸至303国道段排涝通道整治,长度2.88km;大梨树河东侧分支至南部新城城市开发边界排涝通道整治,长度1.03km。新建黎明大街(南环路-建和路)雨水管线,雨水干管长3269.24m,雨水连接管长978m。建设八字吐口1座;雨水收水口78座;雨水检查井40座;沉泥井20座。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辽源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各项土壤保护措施,做好表层土壤剥离存放及回填覆盖工作。施工时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用于施工现场复垦和生态修复;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的原有土地使用功能,减轻该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生态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控制作业带宽度,缩短作业及占用时间,避免在暴雨和强降雨天气下进行施工。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公共卫生设施进入市政管网。管道施工及涉水施工时,设置围堰,防止施工废水进入河流。跨水体施工时,应设置涵管涵洞,禁止未经允许占用河道施工。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清洗。淤泥渗滤液、淤泥运输余水经沉淀池沉淀后运送至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汛期施工,施工区域设置边界围挡,以燃油为动力的施工机械应使用合格无铅汽油,严禁使用劣质汽油,加强对燃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修养;临时堆料场周边设置围堰,淤泥和圆砾堆存区地面铺设复合土工膜并用苫布覆盖;施工和运输过程中喷洒除臭剂;施工机械及车辆采用合格的燃料,加强尾气管理;道路铺设沥青选择外购并分段铺设,减少单次沥青暴露面积;雨水管线焊接选用低烟尘焊条。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居民区远的位置,对于高噪声设备,需采取临时隔音围护措施******居民区时,减速并禁止大声鸣笛;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围挡、沉淀池等临建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收集后外售。河底垃圾和生活垃圾利用周边现有垃圾桶收集,并按时每天清运。河道淤泥和圆砾运输至临时堆料场分开堆放,并用苫布覆盖,在雨季来临之前全部进行清运。沉淀池沉淀车辆清洗废水、淤泥渗滤液以及淤泥运输余水产生的沉渣暂存临时堆料场与淤泥、圆砾并及时清运。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西安分局、开发分局、东辽县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西安分局、开发分局、东辽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