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桂林市骝马山北巷8号
法定代表人: 王超悦
委托代理人: 蓝添 电话: ******
我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15时00分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纸质原件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灌阳县2024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GLZC2025-C2-270008-GLJG)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同时向被质疑人发出征询函。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商门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
事实依据:依据一:根据桂林市政府采购网(******/site/detail?parentId=139019&articleId******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18号(公租房一楼30号门店101室);
依据二: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平乐县平乐镇南洲新区东A-10区3号第二层。
依据三:招标文件P16页11.2.1.1资格性响应证明材料:(4)供应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自然人除外);②如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文件P25第23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无效******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已经办理了地址变更并******有限公司提供的过期无效证照行为符合未按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三、处理情况
************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投标时使用的营业执照符合磋商文件资格要求。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一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