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市城市固废资源再生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编制的《辽源市城市固废资源再生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亮河东街以东,吉林辽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占地面积为114483m2。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年处理建筑垃圾及煤矸石、脱硫石膏、钢渣等一般固废共计100万t,生产再生骨料80万t/a并进一步生产面包砖30万m2/a、水稳料60万t/a、商品混凝土60万m3/a、沥青混凝土年产40万t/a。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及设备清洗废水、初期雨水经导流沟收集至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生产工序,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处理后随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排入,进入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再生骨料生产废气采取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制砖生产线、水稳料生产线及商品混凝土生产线中粉料筒仓废气经各自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均通过仓顶(30m)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制砖生产线、水稳料生产线搅拌机及相关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搅拌机及相关设备采取密闭措施,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标准限值要求;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中烘干筒、振动筛、燃烧器废气密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大呼吸废气经集气管+电捕焦油+活性炭吸附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管,确保颗粒物、SO2、NOX、沥青烟、BaP、NMHC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破粉筒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仓顶(30m)排放,确保颗粒物《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导热油炉烟气经8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烟道至屋顶排放,确保各项污染物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原料堆放需采取封闭料棚,并配备水喷淋系统,定期洒水进行抑尘;原料装卸、运输过程中定期洒水抑尘,配备洒水抑尘车,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对进出车辆冲洗,控制运输扬尘;物料输送经封闭廊道通过皮带进行输送,确保无组织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标准限值;确保沥青储罐无法收集的大、小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厂界浓度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厂内滴漏沥青、沥青混凝土残渣及质检室废样品集中收集实现综合利用;经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回用于生产线,不外排;再生骨料废料外运至建材厂再利用;餐厨垃圾及废油脂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机油、废导热油、废焦油、含油抹布及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布袋由厂家进行回收。
(五)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请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分局做好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文件送至辽源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