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年产10万套塑料电池外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邮编:42210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10万套塑料电池外壳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阳铺新能源产业园第6栋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景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概况 |
你公司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万元),租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阳铺新能源产业园第6栋(中心经纬度:东经111°18′58.302″,北纬27°14′18.425″)建设年产10万套塑料电池外壳项目。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区、原料堆区、成品堆区******消防等设施。该项目已建成,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本次为补办环评手续。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初期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长阳铺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较严值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长阳铺污水处理厂;冷却塔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2、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破碎工序采取全封闭式,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中表4大气污染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3、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采取隔音、减震、降噪、距离衰减、加强车辆运输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包装废弃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废品回收站;不合格品及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危废收集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规范处理。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设施,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确保环境安全。 严格控制污染总量。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34t/a。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