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机构/科室) |
1 |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
2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 企业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采用污染防治设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
3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
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服务中心 电话:****** |
4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环保监测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生态保护与监测科 电话:****** ******服务中心 电话:****** |
5 | 企业应当定期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违反定期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 企业应当定期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生态保护与监测科 电话:****** ******服务中心 电话:****** |
6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 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 生态保护与监测科 电话:****** ******服务中心 电话:****** |
7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
8 | 向大气中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违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利用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 | 向大气中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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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 |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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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当将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 | 企业应当将易产生扬尘的生产原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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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违反装卸物料控制扬尘排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 |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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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严格按照许可要求的排放方式、浓度等排放水染物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
13 | 企业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水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企业排放污水时应当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
14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企业应当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通过按照许可要求的排放方式、浓度等排放水染物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服务中心 电话:****** |
15 | 工业企业不得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 | 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 |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把控出水水质。 出水水质不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要求时,应当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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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得未经批准设置污水排放口 | 未经批准设置排放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 | 企业设置排放口前应当当遵守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获得批准后进行建设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行政审批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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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得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 | 违法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或存放有毒、有害液体设施、场所发生泄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一******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 排污单位在建设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时,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排污单位对有毒有害废物应当依法处理处置。严禁随意倾倒。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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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涉及污水渗透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防止地下水污染。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1.采取防渗漏等措施;2.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19 | 加油站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建造防渗池,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 加油站未使用双层罐、未建造防渗池、未进行防渗漏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 ★★ |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0 | 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液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未采取防护措施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 |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液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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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得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 | 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人民政府环******************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 建设畜禽养殖项目时应当确保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属于禁养区。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水生态环境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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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应当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未公开或为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要求,公布固体废物相关信息。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3 | 应当依法规范贮存固体废物。 | 未采取相关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 应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4 | 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各项信息。 | 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或记录不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根据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要求,如实记录各项信息。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5 | 应当设置危险废物相关识别标志。 | 未设置或部分未设置危险废物相关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分区标志,以及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6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 | 违反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 | 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7 | 应当依法规范贮存危险废物并采取防护措施 | 将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混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应当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8 |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转移联单。 | 转移危险废物时未填写转移联单。 |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五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样式,填写转移联单。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
29 | 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未制定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开展应急演练。 | 土壤生态环境科 电话:****** 督察科 电话:****** |
30 |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相关审查批复前,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未批先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按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分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后按照批复要求再开工建设。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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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环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内容认真核对,对文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对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工作情况开展全程监督,对技术单位出具的各类内容开展审核把关,杜绝提供失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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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 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与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 | 1.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需同步编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2.建设生产设施时同步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3.生产设施投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步投入生产。 |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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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 应取得排污许可而未取得,擅自排放污染物的(无证排污)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 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 |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照是否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属于排污许可单位的应当先申请排污许可,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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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 超过排污许可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 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 ★★★ | 对照排污许可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总量要求,做好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总工办 电话:****** |
35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排放污染物 |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 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的方式、方法、污染防治运行技术规范等规范排污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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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排污单位应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 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的大气无组织管控规定,加强对无组织大气污染的收集和处理。 | 大气环境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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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停止或者减少污染物排放 | 不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特殊时段停排或减排要求落实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 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 |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中特殊时段许可规定的排污方式、种类、浓度等规定排放污染物 |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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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 | 排污单位设置的排污口数量、位置、排放方式等等与排污许可不一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许可证规定。 | ★★ | 对照排污许可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信息,数量、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等规范建设排放口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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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合法运行。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 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 ★★ | 1.排污单位应当确保许可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点位、运行正常,不得擅自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做好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联网稳定运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 ******服务中心 电话:****** |
40 | 排污许可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实施 | 1.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3.未保存自行监测原始数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 1.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调整 2.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过程及时监督记录; 3.保存监测原始记录至少5年 | 行政审批科 电话:****** 生态保护与监测科 电话:****** ******执法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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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3.发生频率较高的为★★★ , 发生频率一般的为★★ , 发生频率较少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