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区财政金融局,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闽委发〔2022〕4号)有关精神,结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文件执行有关情况,决定对《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调整为:
所学专业一般应对应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中的“08工学”,以及“14交叉学科”等学科中的工学相关专业(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到福建工作(不含厦门),在工作所在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双一流”建设高校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及期满出站博士后。
******大学硕士、博士毕业生;公派留学学成人员(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留学学成人员。
******大学的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境外高校工科人才的专业认定,由各地审核把关后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境外高校相关专业采取联审方式进行确认。
三、人才认定后,按照每年硕士毕业生5万元/人,博士毕业生、期满出站博士后15万元/人标准发放补助。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和人才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文件支持对象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1日。截止时间前申请的人才,按相关程序和要求认定后,继续按闽委人才〔2016〕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文件印发后,符合本通知第一、二点的支持对象,按闽委人才〔2016〕4号文件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认定,认定后按照本通知第三点的标准发放补助。
五、请各地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完善或研究出台市级层面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引进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强青年人才引进、培养工作。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会同县(区)、部门,及时做好相关调整的政策解释及工作衔接。
******办公室 2025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