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后整理布匹900吨项目
2.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新大街47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新大街47号,项目租赁1栋1f生产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178m2(不含职工宿舍),主要从事布匹后整理,总投资为50万元,预计后整理布匹9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及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市政排污管道排入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废气
项目定型废气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后,经“喷淋塔+静电油烟净化器”(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 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相关限值要求;项目燃料废气经密闭管道集中收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的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3)噪声
车间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执行关门、窗作业;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危险废物等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的要求。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后整理布匹900吨项目
2.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新大街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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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狮峰社区新大街47号,项目租赁1栋1f生产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178m2(不含职工宿舍),主要从事布匹后整理,总投资为50万元,预计后整理布匹9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及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市政排污管道排入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废气
项目定型废气经集气设施集中收集后,经“喷淋塔+静电油烟净化器”(ta001)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符合《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 新建企业排放限值”的相关限值要求;项目燃料废气经密闭管道集中收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的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应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值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3)噪声
车间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执行关门、窗作业;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危险废物等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并依法按相关要求处置。一般固废贮存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8599-2020)的要求。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